新《消法》集中宣传参考资料—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资料之四: 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资料 第四场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一、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一)背景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从2009-2011 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来看,涉及广告的投诉 2009 年为 13076 件,占当年总体投诉量的比例为 2.1%,2010年为 13214 件,占比为 2.0%,2011 年为 10729 件,占比为1.8%。综合 2009-2011 年情况,就投诉占比看,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化妆用品、医疗、药品、医疗辅助用品、旅游和照摄像产品等投诉中涉及广告投诉的比例相对较高;就投诉量看,销售、保健食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移动电话、电信、食品、电视机等各类商品和服务涉及广告的投诉量相对较高。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 6 斤、10 斤、15 斤。”二是使用绝对化的语言。如使用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治愈率极高”、有效率达百分之多少的用语。三是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四是存在不具备资质也做广告的情况。五是利用广告进行欺骗,特别是在一些电视购物中,消费者反映收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六是还有一些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包含涉及农业快速致富的虚假信息,导致农民损失很大。 2013 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 2,318 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 22.5%,远远高于虚假宣传在总投诉中所占的比重。一些通过媒体购物、流动讲座购买的保健品投诉,由于跨地域、涉及环节多、经营者身份不明等原因,往往难以解决。有些老年人经受不住一些保健品违规疗效宣传的误导,购买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耽误了治疗时机。 (二)解读 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