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水保[2005]359 号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以下简称“农发水保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项目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水利部组织实施的农发水保项目
第三条农发水保项目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以保持水土、整治国土为基础,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农发水保项目以《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等国家和流域(区域)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集中投资,规模治理
第五条农发水保项目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并实行中央、流域、省、地(市)、县分级管理的制度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同级财政部门(农发办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办,下同)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农发水保项目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六条农发水保项目按项目区申请立项,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水土保持项目规划》及流域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治理区内,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按流域或区域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每个项目区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 70 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领导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四)所在地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强; (五)有资金配套能力,项目区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
第七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