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单位】 81702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1997]29 号【发布日期】 1997-06-08【生效日期】 1997-06-0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7〕29 号) XX 市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实施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加速解决省直单位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省直单位职工居住条件,根据国家“安居计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施省直单位广厦(安居)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积极推进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建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作为 XX 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计划切块单列,单独组织实施,并享受 XX 市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的同等优惠政策,凭省直房改办的审批手续到省直和 XX 市有关部门办理报定和税费减免等手续。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实行集中(小区)建设为主、分散建设为辅。根据 XX 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省直单位分布状况,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集中(小区)建设。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计划由省直房改办商有关部门拟定,按报批程序审定后,由省计委纳入广厦(安居)住宅建设年度计划。广厦(安居)住宅的设计,应体现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安居住宅面积和装修按规定标准控制执行。 省财政全额、差额预算拨款的在长行政、事业单位今后新建住房,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组织统一征地、统一规划、集中(小区)建设,各单位不得分散征地和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新征地建房,房改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计划部门不得征地、立项,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报建,财政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银行不得拨款和发放住房贷款。 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建设用地来源。XX 市政府行政划拨成片小区土地;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成片小区土地,由省直单位广厦(安居)住宅开发中心统一组织开发建设。省直单位现有符合城建规划、可供建房的预留地,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