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市镇村卫生室建设变更请示 一、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村卫生室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村级卫生组织,是具有民事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级法人机构。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卫生服务活动。 村卫生室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每个行政村设置 1 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 2000 人以上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 1 所村卫生室。相互邻近,人口较少且比较集中的地区,可在 2~3 个行政村中设置 1 所中心村卫生室,承担本村及相邻村的卫生服务任务。 村卫生室设置地点应选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就医方便,安静安全的地方,原则上同村委会办公室、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安排。 (二)房屋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做到三室分开,具备输液条件的应设立观察室。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防保室,做到五室分开。各室布局要符合就医流程,便于诊疗观察,方便患者就医。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原则上为砖混结构,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砖木结构,但均应设计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暖廊。要达到基础稳定、结构安全、防水防潮、外形美观大方、门窗密闭性好、防火防盗。内外墙壁为白色,室内为水泥地坪或铺设防滑地砖,各室之间采用玻璃隔断,室内光线充足,保暖舒适。砖木结构的房屋天棚要有吊顶。 新建村卫生室要统一设计,做到布局合理,流程规范,牌匾标志统一,标牌一致。 (三)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设备配备标准 (四)人员配备标准 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量的大小确定,每村卫生室配备 2 名以上,其中必须配备 1 名女村医。乡村医生的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XX 省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二)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从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中公开聘任,由乡镇卫生院考核,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卫生院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规定聘期和目标任务。建立定期考核、续聘、解聘制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