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市镇村卫生室建设变更请示 一、村卫生室建设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 村卫生室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村级卫生组织,是具有民事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级法人机构
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村民委员会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卫生院审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村卫生室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卫生服务活动
村卫生室设置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布局,每个行政村设置 1 所村卫生室
服务人口 2000 人以上且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增设 1 所村卫生室
相互邻近,人口较少且比较集中的地区,可在 2~3 个行政村中设置 1 所中心村卫生室,承担本村及相邻村的卫生服务任务
村卫生室设置地点应选在人口相对集中,交通相对便利,群众就医方便,安静安全的地方,原则上同村委会办公室、村党员活动室、村文化活动室等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安排
(二)房屋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40 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做到三室分开,具备输液条件的应设立观察室
中心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 50 平方米,内设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防保室,做到五室分开
各室布局要符合就医流程,便于诊疗观察,方便患者就医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原则上为砖混结构,也可根据当地实际采用砖木结构,但均应设计被动式太阳能采暖暖廊
要达到基础稳定、结构安全、防水防潮、外形美观大方、门窗密闭性好、防火防盗
内外墙壁为白色,室内为水泥地坪或铺设防滑地砖,各室之间采用玻璃隔断,室内光线充足,保暖舒适
砖木结构的房屋天棚要有吊顶
新建村卫生室要统一设计,做到布局合理,流程规范,牌匾标志统一,标牌一致
(三)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设备配备标准 (四)人员配备标准 村卫生室卫生人员的配备数量,根据服务范围和服务量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