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劳动合同范本【篇一:电信委托代办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电信委托代办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案情:2007年12月7日,原告谭某与重庆市电信公司开县分公司签订《历史遗留问题补偿协议》,就原开县通信发展公司、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1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与原告谭某2003年7月1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达成补偿协议,由受托方重庆市电信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一次性向原告谭某支付3000元,原告谭某承诺就此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就终止关系后补偿提出任何其他要求或主张其他异议,双方自2003年8月1日起建立平等的委托代办关系,原告已领取补偿金3000元
2003年8月1日,原告谭某与重庆市开县电信局签订自2003年8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止的业务代办、电话费代收协议
2004年8月原告谭某与重庆市开县电信公司根据合同法第21章委托合同相关规定,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之后几年续签类似委托代办合同,并自2008年1月2日起办理经营范围代办电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2014年5月16日,原告谭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额外赔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养老保险费等
同年7月17日,劳动部门作出裁决:驳回谭某仲裁请求
谭某不符仲裁,诉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被告电信公司辩称:原告谭某2000年5月至2003年12月先后与原独立的开县通信发展有限公司、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开县分公司订立短期临时用工合同,两个企业现已被注销、吊销、撤销,与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不是同一诉讼主体,也不存在隶属关系,更不属于解体、合并、重组企业
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26日,在此之前原告谭某与被告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没有订立任何书面、口头临时用工合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谭某与中国电信开县分公司自2003年8月至2014年以来订立的是业务代办协议、代收电话费协议、委托代办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