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关于印发《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的通知公通字 [2011]26 号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 公安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看守所条例》,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制定了《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公安部、卫生部
公安部(印)卫生部(印)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看守所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看守所条例》和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结合看守所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登记
(二)看守所医疗机构分为卫生所和门诊部两种,按照以下标准设置:31、关押容量不满500 人的看守所设置 “卫生所 ”;2、关押容量 5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的看守所设置 “卫生所 ”或者 “门诊部”;3、关押容量 1000 人以上的看守所设置 “门诊部 ”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医院
医院的设置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
(四)看守所医疗机构具体设置标准见附件1 和附件 2
二、医务人员配置标准(一)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 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置:1、关押容量不满3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2 名、注册护士 1 名
2、关押容量 300 人以上不满 5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3 名、注册护士 2 名
3、关押容量 500 人以上不满 1000 人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4 名、注册护士 3 名,医技人员酌情配置
44、关押容量 1000 人以上的看守所配置至少医师6 名、注册护士5 名、医技人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