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三种不同合同,只有劳动合同在《劳动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非常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做出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以致于在司法实践、劳动行政执法中对这三类合同的认识产生偏差
本文试图对这三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三类合同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概念(一)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实际上,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正是由于这样简陋的定义,才使人们常常分不清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区别
任何定义,都应指出所要定义的对象的特征,根据这些特征,可以确定对象的内涵和外延
但是,《劳动法》这一规定,却不能实现这一目的
这一定义,对合同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如果可以这样定义劳动合同,那么其他合同也就可以简单多了,例如,买卖合同是合同双方建立买卖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但是,这种规定根本不能反映出买卖合同的特征
我国《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种定义,可以使人对买卖合同的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不会同其他合同混淆
劳动合同所定义的劳动关系,其前身就是民法中的雇佣关系
劳动合同是一种私法上的合同,是一种雇佣合同
劳动合同为当事人一方(劳动者)负有从事工作义务,他方(用人单位)负有支付工资义务的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在从属关系上提供劳动,从事工作的合同
所谓居于从属关系,系指工作的实施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根据比较法的研究,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