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法律规范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法律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 使石棉工作场所石棉尘浓度得到有效的控制, 积极预防、 控制和消除石棉作业中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进展, 特制定本法律规范。第二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所有使用、 贮存、 加工石棉场所职业病防治活动, 涉及的工作场所包括石棉矿采掘或石棉原料、 石棉制品或含石棉材料的加工、 使用、 修理 、 拆除、 运输和贮存。第三条 本法律规范制定了石棉工作场所的卫生管理规定, 为防止石棉作业中石棉尘散发、 控制石棉尘污染提出了合理、 有效、 可行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第四条相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必须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本法律规范的一系列规定仅仅是为防止石棉作业职业病危害, 保护劳动者健康, 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对用人单位提出了最基本要求。所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除必须执行本法律规范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条例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为从根本上消除石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现有石棉作业用人单位必须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和品种, 逐步缩小石棉或含石棉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规模; 全面禁止开采、 加工、 使用角闪石棉即蓝石棉和含有此种纤维的产品, 安全合理利用温石棉; 法律规范石棉开采、 加工技术方法, 坚决淘汰落后小石棉矿山, 禁止乱采滥挖, 取缔无证开采; 坚决取缔和严禁家庭手纺石棉的作业方式; 改进石棉产品包装质量, 减少生产和运输中石棉尘污染; 积极开发、 推广、 应用有利于减轻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石棉代用品, 用新技术、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新材料逐渐取代石棉材料和石棉制品。第二章 石棉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的基本规定第一节 建筑布局第七条 石棉作业用人单位的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一) 生产区、 居住区、 废物处理场等用地、 生活饮用水和生活污水、 工业废水排放点应同时选择, 必须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 防止因含石棉纤维废弃的扩散、 石棉废弃物的堆置污染大气、 水源和土壤。( 二) 厂区应布置在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位于当地生活饮用水源的下游; 厂区必须远离居住区, 应按国家标准要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