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8日兰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公安、工商、民政、教育、审计、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具备与房屋征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及必备的专业人员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委托可以向委托方收取相应的工作费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工作费用可从项目中列支
第七条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法律政策,具备专业知识,并定期接受业务培训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人力资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