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国务院原则同意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现转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希及时告诉公安部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的具体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教育感化第一,生产劳动第二
在严格管理下,通过深入细致的政治思想工作、文化技术教育和劳动锻炼,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尊重公德,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有用之材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工作,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公安机关设置的劳动教养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劳动教养场所,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机关,是改造人,造就人的特殊学校,也是特殊事业单位
第五条劳动教养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列入地方基建计划
劳教生产,列入地方计划,接受有关生产部门指导
第六条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第二章劳动教养场所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场所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
劳动教养场所的名称,为××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
生产单位的命名,应根据生产类型确定
办得好的劳动教养场所,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改名为劳动教养学校
劳动教养管理所的设置、撤销,须报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