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切实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进一步法律规范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以下简称质监部门) 履行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结合陕西省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负责,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实行有效措施, 保证食品质量安全, 并将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情况报告质监部门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履行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能够实行监督检查、 抽样检验、 执法检查、 专项检查等措施
每半年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质监部门报告当地食品生产安全状况, 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为政府和上级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章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第五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员工培训和培训档案制度、 原辅料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等生产过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 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制度、 向社会承诺制度、 停( 歇) 业和开业报告制度、 生产状况报告制度等十项制度
第六条凡企业连续停( 歇) 产一个月以上,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质监部门报告备查, 恢复生产亦作报告
第七条 实行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状况报告制度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企业的基本信息、 出厂检验、 产品投诉、 不安全食品召回、 原辅料和添加剂进货查验、 销售情况、 安全信息反馈等内容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