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6号令【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者就业加强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技术工种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可增加技术工种的范围
第三条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
第四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术工种岗位就业
第五条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
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第六条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末开展培训的技术工种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先招收再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用人单位安排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应当先组织培训,达到相应工种(职业)技能要求后上岗
第七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技术工种而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
第八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技术工种范围内就业时,应当按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