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婴 幼 儿照护托育机构 服 务 合 同 监制单位:婴幼儿照护协会 1 甲方(托育机构): 机构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机构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审批机关: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婴幼儿监护人): 婴幼儿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婴幼儿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与婴幼儿关系: 监护人身份证号: 监护人姓名: 与婴幼儿关系: 监护人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紧急联系电话: 紧急联系人: 2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9]114 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 一 条 服 务 地 点 、对象、期限 地点: 服务对象(婴幼儿姓名): 服务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 二条 服 务 项目、班级设置和人员配备 (一)服务项目及时间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其他 全日托:上午 : 到下午 : 半日托:上午 : 到 : 下午 : 到 : (二)班级设置 □乳儿班 □托小班 □托大班 □混龄班 乳儿班服务6-12 个月婴幼儿,每班约 10 人以下; 托小班服务12-24 个月婴幼儿,每班约 15 人以下; 托大班服务24-36 个月婴幼儿,每班约 20 人以下; 混龄班服务18 个月以上的婴幼儿,每个班不超过 18 人。 3 (三)人员配备 工作人员与婴幼儿人数之比为: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 第 三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实施照护服务,根据年龄特点培养婴幼儿的自理能力,开展符合婴幼儿发展基本要求、有利于婴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2.甲方应当建立晨午检、全日健康观察、卫生消毒、病儿隔离、传染病预防和处置、在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紧急事件处理预案等制度,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 3.甲方应当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和措施,具有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做到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安防监控全覆盖。 4.甲方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应当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