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劳动部/对外贸易部【发布文号】劳部发[1994]246号【发布日期】1994-08-11【生效日期】1994-08-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劳动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湖南省招商局、上海市、厦门市外资委、深圳市外资办、哈尔滨市外资局、国务院各部门、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工资司(处):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
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
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
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
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