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心得体会 年 月 日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关系到每一个孩子、每一个家庭、每一所学校,而且关系到整个民族的明天。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同时未成年人也是一个特殊群体,特殊之处即在于他们在 社 会 中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他 们 从 心 理 上 正 处 于 从 无 知 到 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另一方面,我们这个社会还是一个以成年人为中心的社会,所制定的法律政策的主要参照物是成人,对未成年人考虑得不够。这两方面原因导致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重视不够。 在人的一生中,总会有相互对立的力量在起作用,正与邪、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人性中的光辉与丑恶交织在一起,影响着每一个人,尚未形成固定人生观、世界观的未成年人所受影响更大。这就更加需要我们的法制教育采用多种多样、生动有效的方式,把法制观念植根于处在萌动期的孩子心中。如何服务青少年、保护青少年,也是我们所需面对的一个社会课题 1992年 1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4个方面。 一、学校保护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受 教 育 权 是 宪 法 赋 予 每 个 公 民 包 括 未 成 年 公 民 的 一 项基本权利,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更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 《未 成年 人 保护 法》 规定:“ 学校 应当 尊重 未 成年 学生的 受 教 育 权 ,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未 成 年 学 生 。” 也 就 是 说 , 学 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也是对国家的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