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凯亚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情形,房屋产权认定的规定
依《婚姻法》第17、第18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若赠与人明确只赠与一方的,受赠财产仅归一方所有
由此,为了避免产权纠纷,本款直接规定“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就是赠与人“明确”不动产只赠与一方的意思表示,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但是,仔细推敲,本款规定尚存瑕疵
因为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依据,一方父母虽然出资买房,但是为了避税,一般情况下会将房屋产权从卖方名下直接过户到己方子女名下,也即一方父母并没有拥有过房屋的产权,此时赠与的实质上是货币而非房屋,货币并非不动产,上述意思推定是否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值得商榷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凯亚律师解析:本款是关于于双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情形,房屋产权认定的规定
本款规定与前款规定的逻辑不同
前款规定认为,“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就是赠与人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本款规定认为,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双方父母的意思也只是把自己那部分份额给自己的子女,双方子女也是按份共有
可见,前后两款规定都是为了避免可能产生的产权纠纷而推定当事人的意思
同样的问题,严格来讲双方父母赠与的是货币而非不动产,此时上述意思推定是否与《婚姻法》的规定有冲突尚待讨论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