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统一尾矿设施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使其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令,达到安全、合理贮存尾矿和保护环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尾矿设施及氧化铝厂湿式堆存的赤泥堆场设计。对于具有特殊性质的尾矿,如核工业有放射性物质尾矿、采用特殊处置方式的尾矿及电厂灰渣等处理设施设计,不适用本规范。 1.0.3 选矿厂必须有完善的尾矿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1.0.4 尾矿设施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符合企业的总体规划,尾矿库的服务年限与选矿厂的生产年限相适应;当采用多库分期建设方案合理时,应制定分期建库规划,确保后期库的竣工投产时间比前期库的闭库时间提前0.5 年~1 年,维持矿山持续生产。每期尾矿库的服务年限,小型选矿厂不少于 5 年;大中型选矿厂不少于 10 年;当采用多厂一库合理时,应制定合建库的运行规划。 2 在满足生产要求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荒地和贫瘠土地,尽量 不占 、少占 和缓 占 农 田 ,充分考 虑 造 地还 田 和尾矿库闭库后复 垦 ; 3 对有现 实 利用价 值 的尾矿考 虑 综 合利用的可 行性; 4 宜 采用安全可 靠 、符合国情 、经 济 合理的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 、新材料 ; 5 尾矿水充分回 收 利用;外 排水水质标 准 应满足相关 标 准 和规范的规定; 6 供 电的负 荷 等级 与选矿厂一致 。 1.0.5 施工图 设计文 件 中应有专 供 厂矿安全生产管 理使用的要点 说 明 及有关 的图 纸 ,作 为尾矿设施生产运行的主 要依 据 。内 容 应包 括 : 1 尾矿库设计总坝 高 、总库容 、等别 ;尾矿库总平 面 图 、纵 剖 面 图 和库容 曲线 图 ; 2 尾矿库放矿方式及要求、尾矿坝 堆积 方式及要求、堆积 坡 比控 制、坝 坡 覆土植 被 及排水要求、浸 润 线 控 制标 准 ;尾矿坝 横 剖 面 图 ; 3 尾矿库不同运行期防洪标准和最小调洪高度;最小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的控制参数; 4 尾矿库排水设施的运行及封堵要求; 5 尾矿工艺参数:尾矿量及颗粒组成、矿浆浓度及流量等; 6 尾矿浓缩、输送、回水系统图;尾矿输送临界流速控制要求; 7 尾矿设施监测系统设置及运行要求; 8 其他应说明的内容和附图。 1.0.6 尾矿设施设计视其工程规模、设计阶段、项目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