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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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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节能减排,规范低速电动车生产和使用管理,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低速电动车有关地方标准的制定及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管、组织产品质量检测。山东省公安厅(以下简称省公安厅)负责低速电动车注册登记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企业法人自愿申请,经省经信委审核企业生产条件、省质监局检测产品质量,由省经信委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备案,公安部门对车辆进行注册登记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境内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及产品管理。 第五条 对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备案管理,采用发布《山东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车系指以铅酸蓄电池 组、锂 离 子 电池 组、氢 燃 料 电池 组等 为动力 源,由功 率 不 大 于10KW 的电动机 驱 动的主 要 用于中短 途 出 行或 景 区 、社 区 代 步 的四轮载 客 车辆。 第二章 技术要 求 第七 条 低速电动车整车整备质量不 超 过 1000kg,乘 员不 超 过 4 人,总质量不 超 过 1200 kg,最 高 速度 不 超 过 50km/h。 第八 条 低速电动车的主 要 技术参 数 为: 外 廓 尺 寸 (长 ×宽 ×高 )≤4600mm×1800mm×1650mm(4200X1700X1550); 出 厂 时 一次 充 足 电经济续 驶 里 程 ≥ 100km; 百 公里 经济耗 电量≤15kwh; 侧 倾 稳 定角 ≥ 35°; 最 大 爬 坡 能力 ≥ 20%; 最 小 离 地间 隙 ≥ 150mm。 第九 条 低速电动车电池 寿 命 ,铅酸蓄、锂 离 子 等 电池 应 不 低于完 全充 放 电1000 次 ,氢 燃料 电池 应 不 低于2000 小 时 。 低速电动车除 以上 技术要 求 外 ,应 严 格 执 行国家 、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第三章 生产企业备案条件 第十 条 从事低速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 当 具 备以下条件: (一) 遵 守 国家 法律 、法规及有关规章和国家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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