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推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完成学校基本教育后接受的某一个学科的规范化的专业培养,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有关卫生医疗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以提高我省医疗质量和医学科学水平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住院医师,医学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按其临床工作实际水平参加相应阶段或年度的培训。 第四条 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五条 凡有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可以二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 第六条 培训基地由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认可、批准。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重点学科、特色专科经上报、备案后,可直接列为培训基地。 第七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非培训基地医院的住院医师,医院应根据需要,将住院医师选送到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实践、专业理论知识和外语。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同时进行理论知识和外语学习,兼顾科研、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根据 1995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我省首批实施培训的专业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病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皮肤科与性病科十个临床学科。其他学科由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培训大纲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一般为 5—7年,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3—4年(本科毕业生 3年,专科毕业生 4年),进行二级学科基础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方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