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 英 杰 案 辩 护 词 尊 敬 的 审 判 长 及 合 议 庭 诸 位 法 官 : 我 们 受 本 案 被 告 崔 英 杰 的 委 托 , 承 担 法 律 援 助 义 务 , 担任 崔 英 杰 的 辩 护 人
在 发 表 辩 词 之 前 , 请 允 许 我 们 对 受 害 人李 志 强 的 不 幸 遇 难 表 示 哀 悼
无 论 现 行 的 城 市 管 理 制 度 是 多么 的 不 近 情 理 , 李 志 强 都 不 应 该 为 此 付 出 生 命 的 代 价
如 果李 志 强 的 家 属 今 天 在 场 , 也 请 您 们 能 够 接 受 我 们 作 为 辩 方 律师 的 诚 恳 致 意
( 情 真 意 切 , 苍 天 有 恨
) 针 对 起 诉 书 和 公 诉 人 方 才 发 表 的 公 诉 词 ,结 合 今 天 的 法 庭调 查 , 我 们 发 表 以 下 意 见 , 为 崔 英 杰 辩 护
一 、 关于起 诉 书 指控的 妨害 公 务 妨害 公 务 是 指以 暴力、威胁的 方 法 , 阻碍国家 机关工作人 员依法 执行 职务 或履行 职责的 行 为
行 为 人 必须明知自己阻碍的 是 国家 机关工作 人 员, 必须明知阻碍之 人 是 在 依法 履行 职务 或职责;客观上该 人 员也 必须是 国家 机关工作 人 员或事 业 编 制 人 员, 该 机关必须是 依法 设 立 的 、拥 有 合 法 授 权 的适 格 的 国家 机关
我 们 认 为 , 本 案 中 崔 英 杰 实 施 了 妨害 的 行为 , 但 其 妨害 的 并 非 公 务
理 由 如 下 : ( 一 ) 现 行 国家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没 有 规 定 城 管 类 组 织 具有 行 政 处 罚 权
崔 英 杰 经 营 的 烤 肠 摊 违 法 之 处 在 于无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