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律师辩护从形式走向实质让律师辩护从形式走向实质 摘 要 刑事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是作为人本能的行为,但鉴于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律师辩护显得更为重要,但是律师辩护的“形式化”,辩护意见的”口号化”使得辩护律师的作用被大大减弱,因此强调律师的实质化辩护就显得极为重要。 关键词 辩护权 辩护效果 救济 作者简介:李丹,四川大学法学院 2025 级诉讼法专业的硕士讨论生,讨论方向:刑事诉讼法。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25)1-153-02 一、引言 “国家要运用各种手段管理社会,国家的威信来源于护理各种事项的妥当性;而处理各种事项的妥当性既取决于目的的正当性,也取决于手段的正当性。”豍对违法犯罪人的国家处罚应当有着目的的正当性,同时要具备手段的正当性,这样处罚结果才能让被追诉人以及社会公众信服,因为每个公民也许就是潜在的违法人和未来的受害者。尽管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侵犯法益,但是不能以更大的“恶”去惩处犯罪人的‘恶’,那么对于社会来说,这无疑是对社会法益的第二次侵犯。鉴于被追诉人法律专业知识的缺乏使得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律师辩护的重性就得以凸显。 二、谁之权 统领刑诉法的立法目的并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只是将它写入立法任务一条,刑诉法的目的依旧是确保刑法实施,惩处犯罪,依旧是免不了作为“工具”的窘境。尊重和保障人权并不只是单单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那么在新刑诉法的指导下,国家追诉机关会不会一如既往的漠视被追诉人的权利还需要继续关注,以下我将从委托辩护与指定辩护的权利来源进行分析: 第一,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无疑是其天然的权利。从法庭审判中的被告人陈述环节来看,虽然不是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的辩护但其实质上依旧是被追诉人的自我辩护,从发挥的效果来看确实作用有限;依据被追诉人的经济实力来决定聘请律师,将自己的有权获得辩护的权利让渡给律师,那么势必会存在富裕的人会得到很好的辩护而脱罪或者减罪,那么那些社会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就难以保障。第二,法律援助是国家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从法条规定豎就可以看出获得指定辩护的人要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要么是犯严重罪行有可能被处以严重刑罚的人,针对这些弱势群体将他们能否获得援助辩护的机会的决定权交给国家权力机关,是否会有失公平?在这个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只可以操纵困难且罪行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