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意外伤害事故责任应如何认定? 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幼儿园和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由于事故的原因不同,所以可以分为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而学校或幼儿园只有在责任事故中才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民事责任。根据《民通意见》第 160 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 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以下情况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而未及时 采 取 措 施的; (三 )学校向 学生提供的药 品 、食 品 、饮 用水 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 业 的有关标准、要 求 的; (四 )学校组织学生参 加 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 学生进行 相应的安全教育,并 未在可预 见的范围内采 取 必 要 的安全措 施的; (五 )学校知 道 教师 或者其他工 作 人员 患 有不适宜 担任教育教学工 作 的疾 病 ,但未采 取 必 要 措 施的; (六 )学校违 反 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 未成年 学生从事不宜 未成年 人参 加 的劳 动、体 育运 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学生有特 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