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独立财务顾问协议 甲 方:XXXX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住 所 : 法定代表人: 乙 方: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鉴于: 1、甲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甲方拟进行破产重整,并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重大重组”),以实现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目标。 2、乙方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中国证监会令54 号《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监会 54 号令”)所规定的财务顾问资格。具备担任甲方本次重大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机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的资格和能力。 3、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聘请乙方担任其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及持续督导服务机构,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并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破产重整:指甲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债务重组的法律行为。 1.2 重组方:指拟对甲方在破产重整完成后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法人或自然人。 1.3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指重组方拟以优质资产对甲方实施重组的行为,包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该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第二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 为确保甲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的顺利通过与实施,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如下协调工作: 2.1 对甲方及重组方进行尽职调查,全面评估有关活动所涉及的风险,并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2.2 就并购重组活动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帮助甲方分析并购重组相关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财务、经营风险,提出对策和建议,设计并购重组方案,; 2.3 协助甲方制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工作时间表及财务安排计划; 2.4 协助甲方做好投资人,尤其是中小投资人的协调工作; 2.5 协调、督促甲方及重组方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审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对重组方拟用于重组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的制度规定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