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两起劳动争议看停薪留职协议的内容与效力张某为国有企业 A 厂的职工,与 A 厂签订有劳动合同。李某为集体企业 B 厂的职工,与 B 厂也签订有劳动合同。二人的劳动合同期限均截止到 2001 年 12 月。1998 年在 A、B 两厂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张、李二人分别向所在单位提出了停薪留职的申请。之后,张某和 A 厂、李某和 B 厂分别签订了停薪留职协议,约定停薪留职期限为三年,协议截止时间同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相同。2001 年 12 月,在张、李二人的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协议均已到期的情况下,A 厂、B厂分别对张某、李某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张、李二人不服,分别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确认停薪留职协议无效,并退还停薪留职费用的申请。针对案件的处理,仲裁委员会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李二人同用人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有效。由于张、李二人依约向单位缴纳了停薪留职费,因此在停薪留职协议到期后,不论劳动合同期限如何,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第二种意见认为:对于张、李二人劳动关系的处理,根据《劳动法》规定,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和职工均有权依法终止。但在停薪留职问题上,由于案件中张、李二人所服务的企业一个是国有企业,一个是集体企业,根据国家原劳动人事部、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职工停薪留职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劳办发[1997]15 号文件关于第六项“停薪留职的职工是指当时国营企业富余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不适用上述文件”的规定====================专业收集精品文档,您的最好选择======================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精神,对张某与国有企业 A 厂所签订停薪留职协议的效力依法应予认可。对于李某与 B 厂所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由于 B 厂属集体企业,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精神,因此李某与 B 厂所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属无效协议,B 厂可以终止李某的劳动合同,但应当退还李某所缴纳的停薪留职费用。第三种意见认为,张、李二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的,由于法律、法规未对其做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应依法肯定其效力。在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协议均已到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且不必退还停薪留职费用。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两个问题,一个是劳动合同和停薪留职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