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吉安市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 甲方:吉安市医疗保险处乙方:为保证我市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劳社医[2001]6 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吉府办[2024]21 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吉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仔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及相关配套政策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教育引导双方工作人员及参保人员,严格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甲乙双方要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正确指导参保人员就医,自觉遵守本协议
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 乙方应明确一名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并配备适当的专职工作人员
乙方应制定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及履行协议的具体措施,制定详细具体的医保政策学习、培训计划
第四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医疗保险政策
乙方设置医疗保险政策咨询台,公布门诊和住院就医流程,公布主要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及价格,维护参保人员就医知情权;设立“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公布市医保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参保人员监督
乙方对投诉、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记录相应的处理及整改结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告甲方
第五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吉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