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是针对利率管制而言的,是指监管当局放松存贷款利率的管制,解除对银行存贷利差的保护,使资金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充分决定。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国金融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客观需要和必然结果,也是一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核心问题。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西方发达经济体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先后实现了利率市场化,不仅对于银行个体的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战略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对其各自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对银行业的市场结构、运行机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分析国际上已经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以期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和银行业的经营提供借鉴。多数国家的利率都经历了从管制利率到市场利率的过程,中国的利率市场化虽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放松利率管制时面临不同的环境,但从国外放松利率管制的过程与成败得失,仍然可以得到很多借鉴。考虑到不同的国家(地区)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我们将借鉴几个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改革经验,主要包括美国、日本、德国以及中国台湾。一、主要国家和地区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与历程1.美国(1970-1986)美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从1970年开始,持续至1986年。其整个市场化进程可以看作是放松“Q条例”管制的过程,其改革是以金融产品的创新为突破口的。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利率是处于自由化状态的,1929—1933年的大萧条给美国带来了严重的危机,监管部门认为对于利率的完全放松从而引致各银行争相提高利率造成市场过度竞争是危机产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危机过后美国实行了以“Q条例”为代表的利率管制。该规则规定银行对于活期存款不得支付利息,对于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规定最高利率限度。值得注意的是,“Q条例”中管制的范围仅限于存款(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对贷款及银行手续费等没有管制。但许多州一级的政府对银行和储蓄银行的贷款规定了最高贷款利率。“Q条例”对于20世纪30年代恢复金融秩序及二战期间借款筹集和战后恢复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20世纪60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其弊端逐步显现。利率上限不利于有进取精神、经营管理良好的银行吸引更多的存款,整个银行业的存款规模下降,大量资金从银行流出进入货币市场,银行盈利状况恶化,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同时,金融机构为谋求自身发展也开始探索产品创新,规避对利率的管制,货币供应量口径变得模糊并难以测量,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下降。1970年美联储允许90天以内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CDs)的利率市场化,并将定期存款利率的上限逐步提高,从此拉开了美国利率市场化的大幕。1973年5月规定10万美元以上存款不受“Q条例”规定的利率限制,并取消所有大额存单的最高利率限制,7月取消1000万美元以上、期限5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上限。1978年允许资金市场利率浮动以后,又实行小面额存单利率市场化,并推出了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1980年国会通过了《解除存款机构管制和货币管理法案》,简称《1980年银行法》,标志着利率市场化的正式推行。新的银行法规定在今后6年内,将“Q条例”所规定的利率上限逐步予以提高,至1986年3月底,分阶段取消“Q条例”对于一切存款机构持有的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限制;设立“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委员会”,由该委员会根据经济情况和金融机构的安全性及健全性,决定利率提高的幅度和实施的时间等,并监督执行“Q条例”分阶段取消以及与取消管制有关的其他事项;准许全国的存款金融机构开办可转让存单账户(NOW账户),即付息支票账户,在“Q条例”分阶段取消之前,NOW账户受“Q条例”的限制。1982年10月,美国又制订《1982年存款机构法》,即《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该法案准许存款金融机构开办货币市场存款账户(MMDA,1982年12月起)及超级可转让支付账户(SuperNow,1983年1月起)两种类型的存款。这两种存款均具有交易结算性,但却无最低存款期间和最高利率方面的限制。1983年10月,“存款机构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