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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调控改革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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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调控改革思考 「内容提要」在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的潮流中,英国和美国分别成为将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出去和依旧保留在中央银行的两个典型。本文阐明了两种监管模式的形成实践和理论,对比分析了两国做法中的有益经验,并对我国在创建独具特色的、科学的、合理的、高效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过程中如何借鉴英、美的一些有益做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金融调控,分离,整合 上世纪末以来的“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冲破了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同为许多国家中央银行两大基本职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分离出去的趋势已日渐明显,英国是其主要代表。而与此同时,美国不仅仍将银行监管职能保留在联邦储备委员会,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的被打破,银行混业经营的推行,美联储融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监管于一身而使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本文旨在通过对英、美模式的比较分析,探寻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借鉴意义。 一、英、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论与实践 英国“分离”式的监管改革 随着各国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独立性的增强和金融混业趋势的抬头,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随之展开。更高一级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冲击波,许多国家为此修改了原有的监管体系,即在银行、证券、保险三部分监管职权之上建立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1997 年 5 月 20 日,英国财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务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2000 年 6 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现行若干法律中所确立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协调和革新,对金融服务和市场的监管重新作出规定。该法于2001 年 4 月 1 日生效。这是一部英国历史上议院对提案修改达 2000 余次,创下修改记录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 1979 年信用协会法、1982 年保险公司法、1986 年金融服务法、1986 年建筑协会法、1987 年银行法、1992 年友好协会法等都为其所取代,从而成为英国法律规范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从法律上进一步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根据该法,英国于 2001 年建立了 FSA 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其结果是,英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银行分离的。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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