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驳运 557”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留置权纠纷案 原告:广州东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2000 年 8 月 19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 AOMDS5139 号托运单,该托运单记载:委托原告运输 4,200 件铁烤篮,装运港广州,目的港澳大利亚弗里曼托(FREMANTLE),收货人凭指定,全部铁烤篮装入一个货柜内,柜号 CAXU4761547,封号 YMD514978,提单托运人载明广州利丰实业有限公司,运费缴付方式为运费预付
2000 年 8 月 25 日原告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提单所记载的内容除增加船名“广驳运 557” V 20241 外,其余内容与托运单记载的一致
8 月 29 日,原告把提单交给被告
9 月 7 日,原告出具海运费美元 1,850 元和文件、码头费 720 元发票各 1 份
9 月 12 日船抵达澳大利亚,原告因为被告没有向其支付海运费等费用的缘故,在目的港行使货物留置权
9 月 27 日,被告收到原告出具的海运费和文件、码头费发票,同日办理汇付海运费美元 1,850 元和文件、码头费 720 元事宜
原告 9 月 29 日收到文件、码头费 720 元,10 月 8 日收到海运费 1,850 美元
原告于 9 月 27 日在得知被告已汇出海运费及文件、码头费以后,通知原告在澳大利亚的代理商放货
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原告的诉讼请求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告认为,被告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为确保得以收取运费,依法行使海上货物留置权,因此,在目的港留置货物所产生的滞仓费应当由被告负担
为此,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付原告因留置货物而产生的滞仓费 2,450 澳元(折合人民币10,437 元)
(二)被告的答辩意见被告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