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高管”劳动合同的特别性解析作者:陈海挑 陈文军摘 要:实行公司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管”),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不设董事会的,应当与执行董事签订劳动合同
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除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形式特征外,同时不得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
假如总经理持有劳动合同却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亦不能证明该劳动合同出自公司的意思表示,该劳动合同无效
关键词:高管 劳动合同 无效 道德风险一、基本案情2024 年 6 月,原告牛某与桂某出资设立被告某公司(以下统称“连发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其中桂某出资额为 400 万元,原告出资额为 100 万元,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 1 名;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名
根据被告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桂某,监事为牛某
被告设立后,公司财务资料由原告负责保管
2024 年 3 月,原告将被告自成立后至 2024 年年底的会计账册和会计凭证拿走自行保管
2024 年 2 月 27 日,被告在《扬子晚报》上刊登遗失公告,称:“遗失连发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财务印章,声明作废”
之后,被告重新刻制了公司印章
而原连发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现在牛某处
后牛某与桂某发生争议,牛某遂于 2024 年 6 月向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连发公司支付其 2024 年 7 月至 2024 年 5 月的工资 575000 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该仲裁委裁决被告支付原告 2024 年 4 月至 5 月期间的工资 5 万元及 25%的经济补偿金
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诉至法院
原告牛某诉称,2024 年 7 月其与被告连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担任被告公司总经理一职
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 8000 元,年薪不低于 30 万元,但被告从未向其支付过工资,故诉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