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商务经典案例《对外经贸实务》杂志社 袁永友编 D/A 引起的纠纷案某年 12 月 26 日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甲方)与香港某公司(乙方)签定一项来料装配电子钟、收音机和台灯成品 3000 套,总金额 24
6 万港元的协议
协议规定:“原辅料及仓装物料以D/A60 天经银行运交甲方装配
”“甲方组装成品发运时以 D/A 即期向乙方办理结算
”款项支付均通过泉州中国银行与香港 XX 银行办理
在履行协议中,却发生了问题:由于乙方利用少发货,加大货款托收金额;收货人在担保提货后,因数量不足,拒绝承兑;对方把提单转让给托收行----香港某国际银行,债权转移了;乙方宣布破产、倒闭,托收行蒙受损失,坚持收货人必须付足货款 24
6 万港元,从而造成甲方工作的被动局面,构成纠纷
由于厦门中国银行的积极活动,此案拖延十个月后才得以解决,使甲方免遭巨额损失
甲方陷入被动的原因
此案得以合理解决的原因
此案给我们的启示
协议条款不明确,乙方利用了仅规定每台价值而没有规定每种零配件价值条款的弊病;2
甲方提货后发现数量和质量问题,没有办理检验公正,投保事宜;二、《托收统一规则》规定:“部分付款只有在托收委托书中有特别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接受
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中的问题,对于香港某国际银行的要求,由甲方全部负担是不公平的,因为主要因为乙方违约造成的;三、1
了解客商的资信状况;2
把合同条款制定完整准确;3
把自己的 工作作到妥善、符合规定
利用品质条款行诈案1997 年 10 月,我国内地一企业(卖方)与香港某商行(买方)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买方向卖方按 FOB 条件订购 5000 吨铸铁井盖,单价 610 美元/吨(折合人民币5069 元),合同总金额为 30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2534
同时合同又规定,整批货物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