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不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能累计处罚员工来源: 黑龙江工人报 发布时间:2024-09-18 李某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到某汽车厂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和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月 30 日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以李某工作失职造成批次零件破损为由,对其作出记大过处分一次,李某在该奖惩单上签字确认
2024 年 2 月 4 日,公司又以李某 2024 年 2 月 1 日晚班时间睡觉为由,对其又处记大过处分一次
随后公司依据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劳动规章制度中关于“积满两次记大过处分为严重违纪”的规定,对李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李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发生是否有期限限制,即劳动合同解除事由能否适用除斥期间制度
本案中,李某的第一次违纪行为发生在 2024 年 10 月 18 日,即双方已经终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期内,而第二次违纪行为发生在 2024 年 2 月 4 日,是第二次劳动合同期内
该汽车厂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没有规定这两次被记大过处分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但根据除斥期间制度原则,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已结束,其过往的处罚记录应该随着劳动合同期限的终止和新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而取消,不可以累计
即两次记大过理应发生在同一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因李某工作失职行为分别发生于第一次和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该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