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代 理 词审判长: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胡加正、张雪芬等 4 人的委托,今日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通过刚才的庭审和证据的质证,发表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告不具备房屋买卖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 30 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被告上海包装城有限公司不具备上述条件,同时我们向法庭出示的被告在工商局的登记材料看,被告的经营范围为:营业房、店面房租赁、物业管理等,并没有涉及到房屋及商铺的销售,到目前为止,被告也不具备房屋或者是商铺的销售资格
所以在 2024 年元月和四原告人签订的商铺买卖合同时并不具有相应的售房资格
二、被告上海包装城有限公司在与四原告签订商铺买卖合同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45 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四原告和被告签订买卖合同是在 2024 年的元月,故被告当时出售涉案商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