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与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八一七中路 600号。 负责人:刘丹,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展鹏,福建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312 号。 法定代表人:陈克根,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叶俊杰,北京市中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又名:福建省中福(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52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慈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劳务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257 号。 法定代表人:连志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福建省中福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 257 号。 法定代表人:黄天宝,该公司总经理。---------------------------------------------------------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原审被告: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毕仕达大马 26 和 54B 中福商业中心 16 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慈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福建省中福劳务公司、福建省中福出国人员物资供应公司、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经初字第 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永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宪森、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锐华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5 年 12 月 21 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以下简称国际业务部)与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中福公司)签订了一份编号为 L35195046U 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中福公司向国际业务部借款 240 万美元;借款用途:流动周转;借款利率:8?175%。按三个月浮动;借款期限:自 1995 年 12 月 22 日至 1996 年 10 月 20 日止;本合同由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福技术)作为借款的保证方。1998 年 5 月 25 日,中福技术向省工行出具了一份担保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