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李海光、谢平、黄杨球、黄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来源:【法艺花园】http://www.llgarden.com/thread-548310-1-1.html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上民二初字第 77 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负责人黄福森,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蓝斌,该支行职员。被告李海光。被告谢平。被告黄杨球。被告黄程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上林支行)与被告李海光、谢平、黄杨球、黄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3 月 4 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明备独任审判,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斌、被告李海光、黄杨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平、黄程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24 年 5 月 4 日,被告李海光、黄杨球、黄程新共同向原告提交了一份《商户联保贷款额度申请表》,申请授予信用贷款额度为 100000 元;当日,被告李海光还向原告提交了一份《中国邮政银行“好借好还”小额贷款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发放 100000元的贷款,用于装修店面、进贷。2024 年 5 月 8 日,被告李海光、黄杨球、黄程新经协商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被告李海光、黄杨球、黄程新自愿成立联保小组,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 100000 元额度内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为二年。2024 年 5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李海光、谢平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并于当日依约向被告李海光发放了 100000 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然而期限未到,被告李海光就没有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分期还款计划表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且在借款期限已到情况下,经原告多次督促,被告李海光仍拒不还贷,已构成违约。目前,被告李海光尚欠原告本金 88057.57 元,利息(含罚息)5633.43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海光、谢平、黄杨球、黄程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88057.57 元,利息 5633.43 元(利息、罚息仅计到 2024 年 2 月 25 日止,往后利息、罚息顺延另计);2、被告黄杨球、黄程新对被告李海光的上述还款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提供以下证据加以佐证:1、《小额贷款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