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山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甲方: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乙方:为保证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及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中山市社 会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 ( 中 人 社 发〔2024〕47 号)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中山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甲乙双方必须仔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社会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有关的法规和政策,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有义务和责任教育、督促参保人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社会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甲方组织乙方专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工作,协助甲乙双方共同做好社会保险的医疗管理,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积极配合
第四条 甲方应按《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办法》(中人社发〔2024〕221 号)、《中山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中人社发〔2024〕186 号)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按时向乙方拨付应由社会保险相应险种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甲方代为拨付的中山市离休人员和 1 至 6 级革命伤残军人在乙方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按《中山市离休等人员医疗待遇有关规定》(中财社〔2024〕2 号)审核后,根据市财政部门意见向乙方拨付有关费用
第五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社会保险政策及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变化情况
协助乙方对其医疗机构有关人员进行社会保险政策及业务培训
第六条 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管辖范围内开展工作,必须遵守国家和卫生行政部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