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上诉人北京市芳青园花卉园艺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瑞泰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北京市芳青园花卉园艺中心(以下简称芳青园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瑞泰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4)丰民初字第 10652 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芳青园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包树良、被上诉人瑞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新松到庭参加了诉讼
瑞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从 2024 年 3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芳青园中心持续从瑞泰公司购买绿化工程材料,共计货款 586437
24 元;此后,芳青园中心仅给付 25 万元货款,尚欠 336437
24 元;现瑞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芳青园中心支付瑞泰公司货款 336437
24 元及利息 78221
66 元(从 2024 年 3 月 13 日计算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按年 4
65%计算);2、芳青园中心给付利息(自判决之日起至全部货款结清之日止,以 336437
24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芳青园中心在一审中答辩称:对于 2024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4 年度送货同意根据送货单结算;对于2024 年度送货情况,瑞泰公司主张的货款数额错误,瑞泰公司提供的货物价格都比市场价格高,芳青园中心签字的时候送货单上没有标价,现芳青园中心对除管材外的其他货物价格不予计较,但管材的价格错误且管材的数量与瑞泰公司主张的数量不符;瑞泰公司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24 年至 2024 年间,瑞泰公司与芳青园中心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