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没有房产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2024 年 3 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王某将其购买的集资房一套出卖给胡某,房价 12
6 万元,同时约定,王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合同签订当日,胡某付清了房款,王某将房屋交付给胡某
2024 年 3 月,王某向法院起诉,以房屋转让时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相互退房退款
经仔细讨论,认为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分析: (1)没有任何关于没有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规定;(2)《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关于“未依法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是指没有权属证书的房产在法律上所有权不能转移,并不是指不能订立转让房产所有权的合同,更不是指订立的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 130 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众所周知,房屋买卖分为两道程序
一是双方就买卖房屋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受合同的约束;二是双方依合同履行义务
买受人应依约支付价款,出卖人应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办理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
可见,合同关系是因,过户登记、转移所有权是果
过户登记能否进行、所有权能否转移只是合同能否得到完全履行的问题,与合同的效力无涉
以房屋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为由反推合同无效是颠倒因果关系,不符合交易的顺序与逻辑
结合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时,王某已实际取得对房屋的支配权,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
至于过户手续,当然可以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后履行
我国《物权法》第 15 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