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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春暖行动”-促进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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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属于“劳动者”?发布人:劳动管理法律网 | 发布时间:2024-04-18 10:20:32 | 浏览次数:17作者:本网高级法律顾问崔炜律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俗称:董、监、高)是否属于劳动者,在上列人员与公司发生争议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对“劳动者”进行定义。虽然《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都没有进行定义,但根据学界通说及通常理解,劳动法领域里的劳动者,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在单位的管理下参加劳动并猎取酬劳的自然人。董、监、高是否符合以上特征?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董事、监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是由股东选出或委派,代表股东利益,对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监事产生的依据是股东的委派,而非公司本身的聘用;其任务是代表股东参加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而非在公司的管理下参加劳动。因此,通常情况下,董事和监事在其任职公司的范围内不属于“劳动者”。 但在很多情况下,董事、监事又兼任了公司的其他职务,并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此时董事、监事又代表公司参加经营活动,在公司的管理下进行劳动,又符合了“劳动者”的定义。因此,若董事、监事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了争议,例如支付酬劳等争议,则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二、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里的经理、副经理,是我们通常理解里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而非部门经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代表公司履行职责,而非代表股东,符合“劳动者”的定义。而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董事、监事、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往往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经营管理。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应属于“劳动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然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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