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作 者: 余静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内 容:裁判要旨 损失补偿原则属于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因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第三人赔偿后,不影响其以保险合同纠纷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支付相关保险金。 案情 杨峰系四川省宣汉县双河小学一年级学生。2024 年 3 月 1 日,在学校的组织下,杨峰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达州保险支公司)签订了《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住院治疗、门诊治疗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进行了约定,附加门诊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金额 2000 元,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额 60000 元,疾病事故保险金额 2000 元。原告交纳保险费 27 元。保险期限自 2024 年 3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4 年 8 月 31 日二十四时止。 2024 年 8 月 1 日 18 时 05 分,原告在宣汉县双庆路过公路时,被无驾驶证的宣汉县马渡乡二村四组村民欧大帮驾驶的自用未上户的宗申牌 150 型摩托车撞倒致伤。2024 年 12 月 14 日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欧大帮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峰无责任。杨峰先后在宣汉县双河医院、达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用去门诊治疗费 198.60 元,住院治疗费 19906.39 元,共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计 20244.99 元。2024 年 8 月 16 日,经宣汉县人民法院调解,确认欧大帮赔偿杨峰医疗费 20244.99 元。 事故发生后,杨峰及时给达州保险支公司报案索赔,该公司拒赔,并于2024 年 9 月 8 日给原告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杨峰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达州保险支公司给付原告门诊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医疗保险金18004 元及要求被告理赔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 被告达州保险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的意外损害医疗保险金及住院医疗保险金属于补偿性质,应当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为疾病或者意外损害而从中获利。依据保险合同第七条“被保险人假如从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只承担其符合社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的余下责任的保险责任”的规定,且被告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对此款与投保人讲得非常清楚明白,本保险是商业保险,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后才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对合同签字,就表示投保人对本合同的认可。原告的医疗费 20244.99 元,已由撞伤原告的肇事方欧大帮全额赔偿,故被告就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