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4:代理协议书认股伍万元(不含伍万元)以下发起人专用委托人: (甲方)住所: 电话: 受托人: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管理中心(乙方)住所: 电话: 甲、乙双方同为云南千社千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名义代理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本,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认购云南千社千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缴纳的股本中包含了甲方认购的股份和缴纳的股本 万元大写 万元(以公司签发给乙方的股票载明的股份为准)
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给予甲方发起人和股东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全部委托乙方代理行使和履行
乙方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未按其《发起人认股书》缴纳股本,向乙方承担《发起人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委托乙方代理接收公司股东分红款及公司解散时剩余财产的分配
乙方接收上述财产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接收
五、乙方应将股东知情权应当知晓的公司重要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及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股东会决议等)和公司半年或一年的经营状况及时通报甲方
甲方也可以向乙方了解
六、本协议签订前若甲方未足额缴纳股本,剩余部分未于 2012 年12 月 31 日前缴纳完毕时,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缴纳部分 10%的违约金
七、本协议有效期与云南千社千品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一致
八、本协议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一式肆份,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二 O 一一年八月 日 二 O一一年八月 日板材订货合同---------------------------------------------------------精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