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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底条款为核心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1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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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底条款为核心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关键字】破产债权确认 委托理财 保底条款 无效【案情简介】原告: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被告: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2024 年 9 月 15 日,互助会与中关村证券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约定互助会将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委托中关村证券从事投资国债业务,期限为 1 年,并约定了期限届满时双方的义务及逾期履行的滞纳金计算方式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委托期内中关村证券支付互助会投资国债的年收益率为8.2%,超出 8.2%的部分作为中关村证券的投资顾问费,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中关村证券补足及违约金等内容。后互助会依约交付人民币 3000 万元。合同到期后,中关村证券分批向互助会归还了委托购买国债的本金共计人民币 1940 万元。2024年 2 月 24 日中关村证券被行政清理和托管。2024 年 9 月 7 日法院裁定同意立案受理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24 年 12 月 25 日,中关村证券破产管理人确认尚欠互助会委托购买国债的本金人民币 1060 万元。原告诉称,一、中关村证券仅确认互助会的本金,而对互助会的资金损失不予确认,这与事实不符。二、依据合同法,中关村证券对互助会的资金损失不予确认是错误的。故请求法院确认互助会的债权应当包括本金 1060 万元及资金损失费 4 113 600 元,共计人民币 14 713 600 元,并由中关村证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及《<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补充协议》应当认定无效,双方约定了 8.2%的高收益,这种行为实际是以猎取高收益为目的,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故中关村证券应返还互助会本金,而不应当支付损失。请求驳回互助会的诉讼请求。【裁判要点】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形成了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双方在协议中关于年收益率为 8.2%的约定属于协议的核心条款,其性质为保底条款,应为无效,保底条款无效应导致本案项下的协议无效,因上述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中关村证券应向原告互助会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自 2024 年 9 月 16 日起计算至本院裁定受理中关村证券破产还债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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