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其中旅客既是合同的当事人,同时又是运送对象;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包括国际和沿海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二、客票的特征与意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后,承运人通常要向旅客发行客票。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凭证,也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重要依据。客票可以是记名的,也可以是不记名的。假如是不记名的客票,在船舶开航之前可以转让,因此还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但在船舶开航之后,不记名的客票就不能再转让,又变成单纯的证据文件了。三、承运人的权利与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是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的一段期间。假如船未靠码头而客票票价包括接送费用的,旅客运输的责任期间还包括接送期间,即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和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时间。但是任何情况下,旅客在港站内、码头上或者在港口其他设施内的时间不应计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上述关于旅客的运送期间的规定适用于旅客自带的行李。旅客交运的其他行李,其运送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给旅客时止。(二)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及责任基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对承运人责任实行的是“部分的过失椎定责任制”,即承运人基本上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在特别情况下承担过失椎定责任。具体而言,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对过失的存在,请求人应当负举征责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2)无论何种事故引起的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这两种情况下,除非承运人能提出反证,否则推定破运人有过失。(三)承运人责任的免除或减轻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