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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万啸: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旧题新做系列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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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旧题新做系列刘万啸该系列说明:随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的出台,司法考试国际私法中大量的历年真题答案发生了变化,这是广大考生非常关心的问题,这是大家在复习中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如果不注意,将会给大家的备考造成极大的不利后果。从今天起,我将答案或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的历年考题陆续列出来,大家先做一做,一般在第二天我会给出新的答案和解释。1.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7年试卷一40题,单选)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解析】根据我国《民通意见》第192条的规定,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故原答案是D项正确。【旧题新做】:新出台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该新法的规定与《民通意见》的规定有所不同。关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民通意见》的关系,是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关系,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当然是前者优于后者。所以,根据新法的规定,答案应为C,即直接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答案】原答案是D,根据新法答案应为C。2.中国籍人李某2008年随父母定居甲国,甲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21周岁。2009年7月李某19周岁,在其回国期间与国内某电脑软件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软件的合同,合同分批履行。李某在部分履行合同后,以不符合甲国有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某电脑软件公司即向我国法院起诉。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一36题,单选)A应适用甲国法律认定李某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李某在中国的行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C李某已在甲国定居,在中国所为行为应适用定居国法律D李某在甲国履行该合同的行为应适用甲国法律【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民通意见》第179条规定: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本题中李某为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因此,其在中国的行为应适用中国法,在定居国(甲国)的行为可以适用定居国(甲国)法。本题中指明李某在我国从事购买电脑软件的行为,所以应当依我国法律来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年满18周岁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李某19周岁,所以应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B项正确。【旧题新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大家应特别注意新法与《民通意见》的区别。但就本题答案来讲,按照新法规定与按原《民通意见》的规定答案是一致的。【答案】B3.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因双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在我国涉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位于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地为斯德哥尔摩,但对该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依我国现行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审查该仲裁条款效力时,应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2007年试卷一39题,单选)A瑞典的法律B法国的法律C中国的法律D德国的法律【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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