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侵犯优先购买权时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陈丽苹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极其重要的内容,新公司法对此作了具体性规定
但新公司法并没有对侵犯优先购买权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作出规定和说明,笔者欲从一桩股权转让案件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A 公司第一大股东甲公司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通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与非股东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让其持有的 A 公司全部股份,丙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
当甲公司知悉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和优先购买权后,在未告知前述股权转让事项的情况下又与 A 公司第二大股东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但是由于丙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不久即进驻 A 公司并控制了其经营管理,致使乙公司没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以及实际行使股权
乙公司因此诉请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股权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在该起纠纷的审理中,争论的主要焦点集中在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
对该协议的效力推断,理论和实践中形成了以下几种观点:1
认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属于无权处分协议,效力待定,本案其他股东未予追认,应为无效;2
认为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协议属于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协议,应为无效,认定恶意串通是因转让双方均知道或应当知道此项转让损害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3
认为两个协议都有效,按协议履行规则确定股权的归属
这是典型的“一股二卖”的情形,此类案件处理的争议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对未经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效力推断;二是对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效力比较以确定股权最终归属
一、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协议效力推断 对于股东在未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即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认定问题,理论和实务界形成了无效说、可撤销说、生效说、附生效条件说、效力待定说等各种不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