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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判决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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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秦皇岛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整理)案情1993 年 3 月 5 日,被告王振民因业务需要经陕县药材公司担保,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 85 万元,月利率为9.63‰,期限为 6 个月。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 85 万元。1994 年 10 月 12 日,被告因购进医药缺乏资金,又与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签订“中国工商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借款 30 万元,月利率为 10.98‰,期限为 6 个月,同时,被告自愿以其所有的经评估为 45 万元的坐落于三门峡西秦汉路西段北侧的办公楼一栋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原告,并在当日签订了编号为 940066 号财产抵押契约,约定了被告如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时,原告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如处理的抵押物不足以收回贷款本息时,被告应用其他资金归还等内容,且制作了抵押物清单。上述两笔借款期限届满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陕县支行多次讨要,被告对第一笔借款归还了部分本息,截止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欠本金 51.8 万元;对第二笔借款 30 万元未能清偿,形成 81.8万元的不良资产。2024 年 7 月 19 日,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此债权 81.8 万元及利息 25.116884 万元转让。此后,经多次催收,被告亦未清偿。截止 2024 年 3 月 20 日,本案债权本金为 81.8 万元、利息61.865288 万元,共计 143.665288 万元。2024 年 8 月 28 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依法转让,并于 2024 年 9 月 8 日在河南省商报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但被告仍未清偿。2024 年 9 月 17 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143.665288 万元及利息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庭审调查中,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不变,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以经济困难为由,表示愿支付原告 40 万元,双方各执己见,致本案调解无效。 王振民与三门峡西医药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陕民初字第 708 号 原告:王振民,男,汉族,生于 1967 年 5 月 12 日,身份证号:134901196705128767.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太华路街道 303 号。 委托代理人:王接印,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门峡西医药公司, 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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