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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员工在旅行社三楼签署真合同-游客受伤起诉旅行社获赔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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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假员工在旅行社三楼签署真合同,游客受伤起诉旅行社获赔 7 万余元发布日期:2013-07-22作者:周红山律师集体外出旅行是不少公司给予员工的福利,而出门在外,稍不留心摔倒跌伤也是常有的事,一般碰到此类情况,找旅行公司负责本是理所应当。可因旅行受伤的周女士却碰到了一个难题,与周女士签订合同的熊某并非旅行公司员工,该公司对合同完全不知情。近日,长宁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认为熊某具有被告代理权的表象,故合同有效,最终判决旅行公司赔付周女士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 7 万余元,驳回了部分诉请。 2024 年 5 月,周女士所在公司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目的地为张家界。旅行第一日上午,用完早餐后,在上旅游车时,由于车辆停在了斜坡上,而恰逢雨后路滑,周女士在导游的督促中滑倒受伤,经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治疗终结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周女士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确定为十级伤残。随后周女士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进行了协商,由于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近 16 万元。 旅行社辩称:其公司未曾与周女士所在公司订立旅游合同,合同签订人熊某并非公司员工而是冒用了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且旅行社认为原告摔倒完全是自身造成的,应由其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查明,虽然被告旅行社提出熊某并非公司员工,但旅游合同确实在被告实际经营地的三楼签署,旅游期间提供给原告方的旅游项目清单也印有被告名称,结合被告向原告所在单位出具的发票,这一系列客观事实已形成了签订人熊某具有被告代理权的表象。故由熊某代表被告与原告签署的上述旅游合同,合法有效;至于被告与熊某之间是否有纠纷,被告可另谋途径解决。而旅行中,旅游经营者未考虑旅客安全,将旅行车停泊在陡坡旁,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原告作为成年人,行走时未尽谨慎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庭认定原告承担 30%的责任,被告承担 70%的责任。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 25 日至次月 15 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 (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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