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管理篇第十六章加强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管理第一节国外的做法由于世界各国的法律和具体国情不尽相同,社会风俗和生活习惯有所差异,因此对于互联网不良信息的理解和范围的界定也有所区别
但其认知的共同点在于,这些不良信息的传播对互联网安全、社会运行秩序以及大多数网民的利益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因此,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管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所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目前来看,各国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主要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与“政府指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强调政府在互联网信息监管中的主导作用,多通过政府立法和网络过滤等技术手段进行监管;“政府指导模式”强调互联网行业协会的自律,政府在进行相关立法的基础上,主要强调建立网络分级制并协助形成从业者的自律规范
在世界各国中,韩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模式”,美国、日本、英国等国采用的是“政府指导模式”
应该看到的是,无论“政府主导模式”还是“政府指导模式”,政府都在互联网信息监管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当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危害到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公共利益时,政府都会运用法律、技术等多种手段进行管理
一、韩国:互联网管理兼顾立法与培养网民自律意识(一)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1
政府对互联网内容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管制韩国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互联网审查专门机构
韩国早在1995年就由国会通过了《电子通信商务法》,将“危险通信信息”作为管制对象,并将管制权力赋予信息通信部(MIC),委托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ICEC)行使管理权限
ICEC拥有广泛的审查权力,其审查范围包括BBS、聊天室以及其他“侵害公众道德的公共领域”、“可能丧失国家主权”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等的有害信息”
韩国政府互联网管制原则是以法规为先导,加强互联网内容的管制
韩国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