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胚胎的不足与完善摘要:我国有一部分已婚夫妻没有生育能力,随着科学医学的进步,我们医疗工作者,研究出人工辅助生育技术来解决繁衍后代,遗传基因这一手术,给患者一个完整的“家”。但是随之而来的也伴随着许多问题,这需要我们法律来进行完善。本文就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展开论述。作者根据法律三个学说,来进行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性质,分为,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这三种学说是国外还有中国制定法律的必经,折中说是符合我国国情、伦理的,也是为了之后更好地完善我国法律的选择。作者展开了我国就冷冻胚胎相关法律不足与完善给与多方面建议,进行论述。起初我国对这方面的法律没有引起重视,但随着时代的变化,问题拙见越来越多,单独立法将成为必然。关键词:冷冻胚胎、法律属性性质、法律不足、法律完善1 宜兴法院一审:2014 年 5 月 15 号下午宜兴人民法院一审两家老人争夺冷冻胚胎继承纠纷案子。原告沈某说,自己的儿子沈某与自家儿媳妇因原生育存在困难,在根据国家规定获取了准生证,2012 年 2 月前往鼓楼医院生殖科进行人工辅助生育孩子(试管婴儿)。医院准备在 2013 年 3 月 25 号进行胚胎手术,在手术前,那对夫妻却遭遇意外,沈某与刘某因车撞击,女性刘某当场死亡,男性沈某送往医院,极力抢救,最后抢救无效,身亡。因为两家都是独生子女,本来两家老人都期待着未来的孙儿,如今车祸,已经是不可能了,沈某想到当初儿子和他说的试管婴儿,医院还有冷冻胚胎,随即,立马去找老亲家商量,要回冷冻胚胎,在此过程中,沈某说刘某已然是自己家的人,冷冻胚胎当然也是他家的,而刘某因也只有一个女儿刘某,也说冷冻胚胎是刘家的,双方就此发生了激烈的争吵。原告沈某认为,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习俗,死者夫妻留下的冷冻胚胎都应该归沈家所有,这是沈家延续后代的基础,理应有原告处置这四枚冷冻胚胎。就此问题,原告把亲家给告上了宜兴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把存放在鼓楼医院生殖科的四枚冷冻胚胎归沈家处理。审判案件期间,原告沈某对法院作出承诺,将胚胎从医院取出来之后,由沈家自己保管。刘某作为被告告诉法院,他家也是独生子女一个,他女儿身前留下的冷冻胚胎应该是他家的,要求法院必须把冷冻胚胎给他们家。因为案件有鼓楼医院,所以法院要求把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医院方面认为,冷冻胚胎不是财产,沈某与刘某都不能继承;在医院进行人工辅助生育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合同,这对夫妻在在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