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完善, 与三个学者有密切的关系。一是霍布斯,二是洛克,三是卢梭。霍布斯没有将社会契约与国家契约区别开来,他只是指出当个人为了设立主权者, 宣布放弃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权利, 就为社会与国家的创立解决了契约问题。 而洛克则就自然权利与国家、 社会的关系问题作了关联性的思考。他指出," 人类天生都是自由、 平等与独立的, 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它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24 洛克在此,已经能够大致区分出国家和社会契约的差异,并指出社会的独立性。到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内蕴得到了鲜明的凸显。卢梭从自然与社会的对立性入手, 谈论社会的起源问题。 他认为,社会的诞生, 是由于一系列显著的变化导致的,即当着正义代替了本能, 行动具有了空前的道德性,义务的呼唤代替了生理的冲动,权利代替了嗜欲, " 此前只知道关怀一己的人类才发现自己不得不按照另外的原则行事,并且在听从自己的欲望之前, 先要请教自己的理性。 虽然在这种状态中,他被剥夺了他所得之于自然的许多便利,然而他却从这里重新得到了如此之巨大的收获;他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发展,他的思想开阔了,他的感情高尚了, 他的灵魂整个得到提高到这样的地步,以致于 --若不是对新处境的滥用使他往往堕落得比原来的出发点更糟的话--对于从此使得他永远脱离自然状态,使他从一个愚昧的、局限的动物一变而为一个智慧的生物,一变而为一个人的幸福的时刻,他一定会感恩不尽的。"25 在这种状态中, 公民服从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 并由此获得自由。 卢梭以批判奴役性的社会概念奠基, 而为平等的契约性社会概念辩护, 26 从而,为社会契约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证。从洛克到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间容有大量的理论解释矛盾, 27 但是,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发展,回答了关于现代社会如何诞生的理论问题。这对于解决现代社会是建立于一个什么样的制度平台之上的问题,奠立了基础。可以说,自由主义的自由民主制度" 设计" ,就是依托在这一设定上面的。出生于战乱年代的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 1679)是一位对生活“缺乏安全感”的人。对战争和秩序缺失的恐惧伴随了霍布斯的一生,并且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他的学术思想。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