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机构章程的示范文本(慈善组织)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二);(三);⋯⋯⋯⋯⋯⋯⋯⋯⋯⋯⋯⋯⋯⋯⋯⋯
〔业务范围是为实现其宗旨而开展的具体事务,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慈善组织的性质和特点, 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慈善活动规定的领域: (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